每日热讯!新疆出台2023年恢复扩大消费20条措施
新疆发改委网站消息,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安排部署,有效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推动消费加快复苏,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商务厅印发《2023年自治区恢复扩大消费工作实施方案》(新发改就业〔2023〕1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以实现2023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为目标,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以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支持汽车、住房、旅游和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消费为发力点,包括减税降费温暖市场经营主体、助企纾困恢复市场活力、加速汽车消费恢复、加快布局新能源汽车、扩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二十条内容。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自治区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调度,做好指导服务,切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见效。
(相关资料图)
2023年自治区恢复扩大消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支持汽车、住房、旅游和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消费,实现2023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左右。
二、工作要求
各行业厅局充分发挥部门指导作用,定期会商调度,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指导服务。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政策举措,放大政策效应,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自治区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联席会议定期对各项恢复扩大消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调度,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三、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一)减税降费温暖市场经营主体。精准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机构,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其它税收优惠。
(二)助企纾困恢复市场活力。享受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
(三)加速汽车消费恢复。开展汽车消费促进季和新能源车下乡等活动,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跨区经营。加大对党政机关老旧、高耗能公务用车报废处置力度,科学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经费,落实2022—2023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潜力,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充分考虑公共停车需求。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依托口岸优势,高质量推动伊犁州、博州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交管业务向乡镇一级延伸,持续推进新车上牌快捷办、一证办,消费者买车上牌一次办结。
(四)加快布局新能源汽车。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推进车辆购置税全流程无纸化申报。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新能源汽车试点建设,通过探索实施“购置+租赁”等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模式,加大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力度。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其中“乌昌石”区域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其他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不低于60%。鼓励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停车优惠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包含停车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费。鼓励各地、州、市对新能源汽车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停车服务费折扣等优惠措施。
(五)扩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小区100%配建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积极推动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增加充电设施,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套建设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合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鼓励引导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根据自身条件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及铺设充电停车位,引导景区使用新能源观光车、区间车。推进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统一接入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推动充电设施联网和服务提升。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等方式建设公共充电站。
(六)推动提质汽车生产销售。支持引导疆内汽车生产企业扩大产品品系,引进开发氢燃料电池载重汽车和甲醇燃料载重汽车产品。培育引进1—2家汽车钣金件、铸造件企业、引进1—2家挂车、车桥、车架、标准件等汽车零部件企业。在疆内投资建厂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全疆各地有销售网点的,按照主动服务、完全自愿的原则,由各地公安机关在销售网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就地便捷办理机动车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等业务。
(七)促进成品油消费。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激发成品油消费动力。科学规划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不断优化网点布局和供应保障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加油、加气、充电等多种能源供给,不断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推进智慧加油站建设,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消费体验。鼓励企业依托加油站平台,整合各类资源,促进汽配服务、保险、零售、休闲等多业态协同发展,实现油品和非油业务有机融合。
(八)恢复吃穿用及家电消费。鼓励各地、州、市发放消费券,联合金融机构、各类平台及相关商家,对餐饮、服装鞋帽、日用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品领域发放惠民消费券。持续推进乌鲁木齐市开展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发放体育消费券。开展体育消费季,打造高品质体育消费场景,持续丰富赛事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指导商协会、各地、州、市开展特色美食节、名优特产品展销会以及“百县千味”名厨、名菜、名小吃评选、绿色饭店评选活动。持续发展节假日消费,培育15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促消费活动品牌。深入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鼓励大型家电销售企业、建材市场、家装公司、家电回收企业联合促销,发放家电消费券,促进家电产品服务升级和消费扩容。
(九)改善住房居住条件。支持2023年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4.1万套,公租房1.34万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1.91万户、城镇棚户区改造4.96万套,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落实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各地、州、市通过实施契税补贴、维修资金补贴、购房直补、举办房交会等措施促进住房消费。支持金融机构、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收购住房用于租赁住房。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化贷款额度和个人账户余额倍数关系。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异地贷款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并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业务。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宣传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居民换购个人住房所得税政策,加大“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
(十)提振旅游行业信心。落实质保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质保金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质保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加强跨省旅游区域合作,鼓励各地、州、市制定“引客入疆”奖补政策并积极对接各援疆前方指挥部开展“游客送疆”活动,对全疆旅行社及疆外旅行社驻疆分支机构积极招徕疆外游客到新疆旅游的,鼓励各地、州、市按人数给予奖补。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党建、红色教育等活动,鼓励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等相关事项,首付比例不低于50%。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开展红色、生态等主题教育活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职工错峰开展疆内旅游。严厉查处酒店、民宿、旅行社和订房中心等经营企业和单位未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十一)丰富旅游供给。持续推出葡萄酒文化旅游、自驾游等精品特色线路,评定第二批新疆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积极推动滑雪旅游度假地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出一批冰雪旅游线路。发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用,大力支持滑雪场地等冰雪旅游项目。鼓励复合利用农村建设土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家乐等产业。
(十二)大力推动夜间消费。激活夜间经济,融合餐饮、购物、娱乐、养生等消费热点,大力培育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各地、州、市申报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不断丰富提升夜间文化旅游业态。丰富各地、州、市夜间文化演出市场,鼓励商业综合体定期举办夜间时尚走秀、展览、新品首发、电竞、街头艺术等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和简化办理手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政府购买演出,丰富城乡居民文化生活。引导公园、景区、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延长开放时间。充分开发道路资源和空地,设置夜间便民消费停车位。加强夜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力度和服务措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十三)营造消费新场景。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利用商圈、商业综合体、文旅景区等载体,打造一批地摊、后备箱文化市集场所。依托各地、州、市优势资源,策划开展商品促销、非遗展示、美食节庆、文创产品展销、民俗体验等主题促销活动。持续创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推动便利店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鼓励连锁品牌企业向地、州、市延伸。鼓励各地、州、市引进国内外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连锁店。评定一批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打造康养产业发展集聚区。支持以划定区域等方式扩大外摆经营场所,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等前提下,允许经营主体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不收取服务和管理费用。
(十四)推动医疗健康消费。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项目以及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移动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覆盖面。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处方流转,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与药品零售信息互联互通。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特需服务,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十五)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社区助老“金色晚霞”工程。加大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领域和范围,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补贴。推动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建设,引导运营企业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医、精神慰藉等服务。统筹中央及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快推进公共设施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企业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鼓励企业和养老机构积极申报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和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
(十六)促进人流物流畅通。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畅通人流物流。支持乌鲁木齐等中心城市加快城郊大仓和应急中转站建设,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加快建设智能仓储,提升物流中转配送效率。推进我区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落实自治区有关支线航空补贴资金5亿元,鼓励引导航空公司加强航线网络布局,提高航线网络通达。继续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十七)加大消费政策支持。自2022年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按季度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纳统和培育,激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扩大销售。帮助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生产衔接和运行保障,组织银企融资对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丰富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十八)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加大力度落实各项稳就业政策措施,持续推动农村劳动力通过就近就地就业、跨区域外出务工等途径务工增收,2023年争取实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275万人次。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供养水平。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持续推进优质农产品产销联盟建设,扩大线下农产品展销活动,开展农产品电商直播及带货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消费。
(十九)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以乡镇为重点,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改善农村商业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鼓励各地、州、市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为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低价提供场地,降低经营成本。继续加强对农村电商示范建设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县域特色产品资源优势,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打造持续稳定的电商产业链、供应链,推动特色产品产业发展壮大。
(二十)优化消费业态。支持各地、州、市依托特色产品优势打造规模化、功能完善的直播基地,培养一批本土主播,打造“网红”品牌。继续举办“新疆直播电商节”,支持广泛开展“县域活动+直播推介带货+网红孵化培训”多元一体的直播带货活动。加强排查网络直播平台售假行为,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开展放心消费承诺活动,推进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持续对投诉多、风险大的加油(汽)站、集贸市场等领域抽查,维护市场计量秩序。合理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给和价格基本稳定。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兜牢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