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法院: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黄诗原 记者 江跃中)监护人擅自将户籍迁入被监护人户内被发现后引发行政争议,监护人是否能将户籍迁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日前,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护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
同意户籍迁入
据介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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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其户籍所在地房屋的户主。2021年2月,张女士的姐姐张某某以张女士监护人的身份签字,代表张女士同意张某某户籍迁入,派出所据此作出户籍迁移行为。
张女士的丈夫知晓后,不服上述户籍迁移行为,于是以张女士监护人的身份起诉至上铁法院,诉称张某某并非张女士的监护人,即便是监护人,也不能进行自我代理将户籍迁入,况且,张某某也不符合迁入户籍的相关条件,故要求撤销上述户籍迁移行为。
派出所辩称,张某某持有张女士的残疾证、监护人承诺书等文件,证明张某某系张女士的监护人,由张某某签名确认张女士同意户籍迁入,合法有效。
申请撤回起诉
经法院审理,张女士丈夫提交了最新的残疾证以及所在居委对监护人承诺书的说明,证实张某某并非张女士的监护人,无权代表张女士签名同意张某某的户籍迁入;其进一步表示,即便张某某确系张女士的监护人,也不能违反民法关于禁止自我代理的原则。
派出所提出,其已在户籍审批程序中尽到审查义务,但基于本案查明事实,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同意自行撤销户籍迁移行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庭审后,派出所依法撤销了户籍迁移行为,将张某某的户籍迁回原址。张女士一方认为诉讼目的已达成,遂申请撤回起诉。张某某对此亦未提出异议。
法官说法:
上铁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童娅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本案中,张女士丈夫于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其为张女士的监护人,而张某某在为自己申请将户籍迁入张女士户籍所在地时是否具有监护职责,已无其他证据佐证;即便张某某当时还是张女士的监护人,其自己签名代表张女士作出同意户籍迁入的意思表示,已属于自我代理范畴,客观上损害了被监护人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合乎情理。
派出所批准将张某某的户籍迁入张女士户内的行为,对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存在减损的可能。鉴于张女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考虑,派出所除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注意对监护人身份的核实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参照适用,审慎处理。可就张某某所提交的张女士残疾证、监护人承诺书等材料与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查验,对于张女士的监护人由姐姐而不是丈夫担任的情况,可以电话或者走访张女士的近亲属以确认无误。可参照适用禁止自我代理以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等民事法律原则审查张某某的户口迁移申请,对于明显不符合上述原则、减损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不应予以批准,以避免行政争议发生,影响执法公信力。